时间:2024-07-28 09:49
一、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
依法签订试用期合同是违反相关法规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处于试用期阶段,仍然需要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若该份合同仅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约定,则该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实际上并不存在试用期这一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合法辞退理由有哪些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未能达到聘用要求。
2.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其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干扰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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