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5 16:17
提升品牌价值是机构生存发展的关键,但总有一些细节,机构因为在某些方面没处理好而造成法律纠纷。法律纠纷的出现不但增加机构成本,还会官司缠身、烦恼无穷。因此,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就成为每个医疗美容机构都应当关注的问题。
医美行业法律顾问在服务过程中,为机构整理出了医美行业最容易出现的3类法律问题,并提出合法合规的建议指导,各位医美人记得看好、收藏,谨防日后踩雷!
1、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
医疗机构在其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的宣传文章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通常为女明星)的肖像照片,旨在利用名人效应提高文章的点击量以达到宣传的目的。被侵权人通常以宣传文章具有明显的业务导向和商业属性,容易造成读者对被侵权人的误解和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认为医疗机构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进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被侵权人常见的诉求:
1.要求医疗机构公开赔礼道歉;
2.要求医疗机构支付经济赔偿、精神损失赔偿以及维权成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 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1、医疗机构是否构成肖像权或名誉权侵权;
2、如构成侵权,医疗机构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对于这类纠纷,法院裁判的思路主要是:
1.医疗机构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配图用作医疗整形项目宣传即可认定为侵害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如在相关文字及描述中使得读者对于肖像权人产生误解或者降低读者对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即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了肖像权人的名誉权。
2.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对于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及数额,如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损失数额或侵权人的获益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手段、场合、对侵权行为的认识态度、社会影响度,肖像权人的知名度、主张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款项的具体数额,照片数量、大小、来源、使用场所、影响范围、网页、公众号、侵权文章的浏览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 典型案例
2017年8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温州某医美机构未经知名女演员景甜同意,擅自将景甜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中,实现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景甜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该机构5宗未决肖像权纠纷,被要求赔偿总额71.35万元。
▶ 合规建议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肖像,特别是知名人物的肖像。较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已经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而是在条文中简洁明了的肯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
因此,在宣传推广文章、信息中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了其肖像,一旦被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基本上都会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医美行业需要使用客户的肖像作为宣传,最好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肖像权使用授权合同书》,否则擅用客户照片作为网站宣传,也是侵犯肖像权的。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
求美者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术后效果未达到求美者心理预期或者对其造成了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进而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
▶ 被侵权人常见的诉求
1.要求医疗机构公开赔礼道歉;
2.要求医疗机构支付经济赔偿、精神损失赔偿维权成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 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1.医疗单位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患者是否有损害后果;
2.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 对于这类纠纷,法院裁判的思路主要是
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四要件缺一不可。
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涉及医学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法院通常无法自行直接做出判断,需要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并且,法院的裁判结果通常都会以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
鉴定意见认为医疗机构在对求美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求美者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会考虑其原因力的大小判令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
▶ 典型案例
赵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在某美容医院进行了A型肉毒素注射,因此支出医疗费980元,赵某某和该美容医院的医师张某共同签字确认《A型肉毒素注射知情同意说明书》,但该说明书未对注射肉毒素可能会引发中毒的风险进行记载和说明。之后,赵某某出现发烧、耳朵疼、脸疼、头晕等症状。2017年3月19日,赵某某到齐鲁医院进行门诊检查,被诊断为肉毒素中毒。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医疗美容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据此,该美容医院虽然提交了《A型肉毒素注射知情同意说明书》,但该说明书未对注射肉毒素可能会引发中毒的风险进行记载和说明,故该证据不足以证实该美容医院已履行了充分、完全的告知义务。该美容医院在对赵某某实施A型肉毒素注射前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该美容医院应对赵某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合规建议
1.机构应规范、完善术前的记录、检查,实施手术过程须符合诊疗规范,履行义务过程中避免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在术前向求美者以书面形式充分告知手术并发症、手术效果、禁忌症、手术风险、医疗意外、术后注意事项以及手术方式等内容,并取得求美者的理解和签字确认。
3、虚假宣传纠纷
▶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
医疗机构对自身关于品牌的成立时间、创始地、创办历史、规模等方面的宣传及推广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 被侵权人常见的诉求
1.要求医疗机构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经济损失。
▶ 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1.医疗机构的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2.赔偿数额。
▶ 对于这类纠纷,法院裁判的思路主要是
1.若医疗机构的宣传内容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品牌的出资人、成立时间、创始地、创办历史、规模等信息产生误解,其使用上述虚假宣传不适当地建立起自己的竞争优势,影响了消费者的决策,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其凭借虚假宣传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客观上挤占了市场份额,损害了其他机构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对于经济损失,即使在被侵权人对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均无直接证据的情形下,法院仍可以综合考虑双方的经营情况、侵权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
▶ 典型案例
2018年初,张某在武汉某医疗美容医院在全麻下为小张实施了“全切重睑+内眦赘皮术+外眦开大术”,“内路眼袋”,“鼻综合”,“全脸自体脂肪填充”,共花费8万元,术后,张某发现该医疗美容机构无资质实施麻醉术,张某要求该医疗美容医院返还8万元,并赔偿8万元。
张某的律师提出:①被告武汉某医疗美容医院并未开设麻醉科,不具有从事全麻手术的资格,但在全麻下为小张实施了“全切重睑+内眦赘皮术+外眦开大术”,“内路眼袋”,“鼻综合”,“全脸自体脂肪填充”。②根据医疗美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诊医师也不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其资质不符合规定。③该医疗美容机构宣传“专注美容20年”,很容易令包括张某在内的一般消费者相信其在医疗整容方面技术纯熟、经验丰富,相比一般的美容机构更能保证手术效果,宣传其具有20年从业经验显属虚假。
经过激烈的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基于欺诈,小张主张退一赔一的诉请,法院予以了支持。
▶ 合规建议
1.医疗美容机构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2.机构应确认资质符合开业条件后方可开业,除此之外,关于品牌的成立时间、创始地、创办历史、规模等方面的宣传及信息避免不实宣传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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