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0 09:38
既日起,全国医疗机构必须自查这12项!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显示,机构自治是综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查整改是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哪些机构需要自查?需要自查哪些内容?现将重要内容整理如下: 哪些医疗机构需要自查? 《办法》显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应依照此文件进行自查。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执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记录并向本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自查12项内容 医疗机构内自查,主要包括12个方面: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2、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3、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 5、医疗质量管理; 6、传染病防治; 7、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 8、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9、精神卫生服务; 10、中医药服务; 11、医疗文书管理;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办法》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服务范围,合理确定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 医疗机构自查可以从3个方面开展自查 全面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的整体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 专项自查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情况、医疗纠纷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日常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各部门(包括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的依法执业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 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总结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在每年1月31日前形成本机构。 医疗机构自查、绩效挂钩 《办法》称,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总结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在每年1月31日前形成本机构上一年度依法执业自查总结留存备查。 对按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如实报告自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部门及人员,予以奖励;对未按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自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人员,从严处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同时,《办法》称,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承诺信息将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内容。 随着医疗改革的推进,医疗机构的考核也将越来越严格,勿要将自查当做一个普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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