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有效提高我国中西医结合领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十四五”时期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有关安排和《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照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综合医院)设置标准,我委决定在全国遴选适宜医院设置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设置工作启动后,我委收到《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依托中日友好医院建设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综合医院)的请示》(京卫医〔2022〕26号)。经研究,根据设置工作有关安排和《实施方案》,我委决定以中日友好医院为主体设置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落实国家医学中心相应职责任务,带动全国中西医结合领域建设与发展。中日友好医院作为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主体医院,负责医学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并投入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专门人员,确保医学中心按职责任务开展相关工作。你市要切实履行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政策保障,完善配套措施,推进医学中心建设和发展可持续。我委负责对医学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下达专项任务和配套经费,每年对医学中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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